倉儲貨架設計原則:
一、本規范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法,以分項系數設計表達式進行計算。
二、貨架結構的承重構件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非承重構件應按構造要求設置。
三、一般貨架結構的安全等級可取為三級,有特殊要求的貨架結構的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四、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貨架結構時,應采用荷載設計值和強度設計值;進行計算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貨架結構時,應采用荷載標準值和容許變形進行計算。
五、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計算貨架結構構件和連接所采用的荷載標準值、荷載分項系數和荷載組合值系數的取值以及荷載效應組合,均應符合《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的規定;結構內力和變形可按結構力學方法確定;截面選擇應按《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或(和)《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J18-87)中的規定。
六、設計特殊型式的組裝式貨架結構時,若無適當計算方法可資利用,可按本規范第八章中列示的方法進行模型或足尺試驗,以確定有關參數及承載能力。
倉儲貨架構造的一般規定:
一、倉儲貨架結構的型式、尺寸、連接、構造應根據貨物的類別、數量、尺寸、存取頻率以及儲運機械的種類、型式、性能和控制方式等使用要求,經綜合比較、分析確定。
二、倉儲貨架結構的巷道寬度應根據叉車、堆垛機或其他儲運機械的正常運行及操作要求確定。
三、組裝式貨架結構的高度可按叉車或其他儲運機械的提升能力確定;整體式貨架及庫架合一式貨架多為固定式貨架結構,其高度通?砂词褂靡蟠_定,一般不宜低于6m。
四、組裝式貨架結構通常由若干榀豎向框架以及若干層與豎向框架相連接的橫梁組成,豎向框架寬度和橫梁長度取決于貨格尺寸,豎向框架寬度一般為0.8-1.5m,橫梁長度一般為1.0-4.0m。
五、整體式貨架結構和庫架合一式貨架結構通常由若干個格構式立柱和支撐系統組成,立柱分肢間距和沿巷道方向的柱距應按貨格尺寸確定。
六、確定倉儲貨架結構的貨格尺寸時,貨箱之間以及貨箱與立柱之間的間隙值宜取50-100mm。
七、組裝式貨架結構框架柱、固定式貨架結構格構式立柱的受壓分肢和柱頂桁架的受壓弦桿、支座壓桿等主要受壓構件的長細比不宜超過150,其他受壓腹桿和支撐壓桿的長細比不宜超過200;受拉構件的長細比不宜超過350,但張緊的圓鋼拉條的長細比不受此限。
八、倉儲貨架立柱底部均應設置墊板。組裝式貨架結構的框架柱底部一般可不設錨栓僅作構造固定;固定式貨架結構的立柱應與基礎錨固。